根据1993国务院第111号令、《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证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机构改革对离岗员工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发放生活费等要求: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龄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内部退养工作实施要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内退职工,要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放的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内部退养人员仍属于企业在职人员。(在职不在岗)
一、会计核算
1、一次性发放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规定,在发放当期一次性计入损益。
2、内退期间按月发放
按照预计发放总额,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入“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后进行分期发放。同时,对该部分长期应付款项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二、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1、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于实际支付时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2、内退期间按月发放
按照各年度实际发放金额计入当期费用。(如为一次计提,分次发放。则需要以实际发放金额为标准进行纳税调增条件)
(二)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发放: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自2019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本期工资收入-免税收入-其他准予扣除的项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减除费用)税率1-速算扣除数〕-(本期工资收入-减除费用)税率2
2、内退期间按月发放:视同在岗工资并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税